黄某与LIBBEY贸易公司劳动争议一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被告):黄某,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安东尼.乔丹,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叶,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黄某与被告(原告)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IBBEY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LIBBEY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工资损失301000元(含2016年十三薪);2.支付2015年十三薪21500元;3.支付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5186元;4.支付交通补贴15600元、话费补贴5200元、办公用品补贴2600元、午餐补贴3900元。事实和理由:LIBBEY公司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继续履行与我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我工资损失。我的工资中含各种补贴,LIBBEY公司也应支付。LIBBEY公司未支付我2015年、2016年的十三薪。2014年,我的年假未休完,LIBBEY公司应支付我未休年假工资。故诉至法院。
LIBBEY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月7日解除,此后黄某没有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我公司不应支付其工资。黄某是销售岗位,工资金额高低要看销售业绩,黄某没有劳动却要求享受和工作的员工同等待遇是不公平的。黄某要求合同到期日的工资,可以看出黄某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向。不同意支付十三薪21500元,同意仲裁裁决的十三薪20000元。2014年黄某未提交工作满一年的证据,不享受年休假,且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销补贴需要凭票据,是工作才产生的费用。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黄某没有提供劳动,没有提供票据,不享受报销政策。LIBBEY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我公司不支付黄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的工资及工资损失91034.48元;3.黄某立即归还联想X230笔记本电脑一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因黄某不能完成绩效工作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的工作岗位原为“全国大客户经理”,该岗位已不符合公司销售管理的需要,为合理配置销售资源,我公司已撤销了该岗位,黄某在事实上根本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黄某在工作期间,不听从管理层指示,工作完成不及时,对上级态度恶劣,我公司与黄某的信任关系已完全破裂,我公司无法接受黄某为我公司工作,黄某也不会为我公司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对双方都不利。双方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较少,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黄某并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黄某没有向我公司提供劳动,还要求工资是不劳而获。黄某应返还我公司的工作电脑。黄某辩称:LIBBEY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的职位在LIBBEY公司至今还存在,实际是我的上级王可(音)要安排其同学邹佳伟(音)到我的职位任职,就编造了理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LIBBEY公司称我不服从管理不是事实,LIBBEY公司也没有提交我不服从管理、考核不合格的证据。2016年1月7日,LIBBEY公司向我的所有客户发函,阻挠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是我不积极协调解决、不积极工作,是LIBBEY公司刻意制造障碍。LIBBEY公司应按我的应得收入支付我的损失。2016年1月7日,LIBBEY公司停止了我的电子端口,我无法登陆LIBBEY公司的电脑系统,工作电脑在我处没有意义,我同意归还电脑。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LIBBEY公司以黄某个人绩效不能满足公司要求且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改进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但LIBBEY公司不能提交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故LIBBEY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应予以撤销,LIBBEY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因黄某提交的个税记录及社保记录显示2016年7月黄某已经有了新的工作,故黄某与LIBBEY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履行至2016年6月30日。关于黄某的月工资标准,2015年4月起,LIBBEY公司实际每月发放黄某21500元,且LIBBEY公司就其主张的每月1500元销售奖金未提交相关依据,本院采信黄某关于其月工资涨为21500元的主张。LIBBEY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黄某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工资及工资损失129000元(21500元×6)。2015年,黄某全年在职,LIBBEY公司应支付其十三薪21500元。黄某提交的社保记录显示其有十年以上的工龄,应享有每年10天的年假,2014年,黄某依法享有年假9天(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黄某已休7.57天,LIBBEY公司应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2630元(20000元÷21.75×1.43×2)。2016年12月,黄某不在职,不符合发放2016年十三薪的条件,故黄某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黄某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有交通补贴360元、午餐补贴206.25元,黄某工作至2016年1月7日,LIBBEY公司应支付其交通补贴66元(360元÷21.75×4天)、午餐补贴38元(206.25元÷21.75×4天)。2016年1月7日后,黄某未上班,未发生交通费用或午餐费用,其要求LIBBEY公司支付交通补贴、午餐补贴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某提交的补贴发放指南及变更员工各项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没有LIBBEY公司确认,且公司抬头名称亦与LIBBEY公司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黄某要求的其他补贴,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LIBBEY公司要求黄某返还笔记本电脑,黄某同意返还,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黄某的劳动合同至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二、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黄某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工资及工资损失129000元(税前)。三、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黄某二○一四年未休年假工资2630元。四、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黄某二○一五年十三薪21500元。五、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黄某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七日期间交通补贴66元、午餐补贴38元。六、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联想X230笔记本电脑一台。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LIBBEY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