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欢与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被告):周欢,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东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院20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洋,女,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男,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周欢(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原告)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东明,和信蜂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信蜂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6489元;2.判令和信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6521.45元;3.判令和信蜂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36.47元;4.判令和信蜂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0463元;5.判令和信蜂公司支付加班费69133.17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8年4月2日入职和信蜂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担任店铺设计职务。2019年2月起我的底薪为10463元,2020年2月28日和信蜂公司单方面降低我的工资2163元,我明确表示不同意。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和信蜂公司单方面降薪,5月26日和信蜂公司人事口头通知我不用来上班,5月27日我正常打卡上班,5月28日和信蜂公司以“N+1”的赔偿方式要求我签署“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文本,我拒绝签署。后,和信蜂公司强制关闭考勤系统,办公系统等,并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竞业终止协议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在职期间存在加班,和信蜂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2020年还有一天年假未休,和信蜂公司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我工作期间被评为B+级高绩效员工,但和信蜂公司未向我支付年终奖。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和信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周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820.2元。和信蜂公司辩称并诉称:周欢的绩效评估结果评分特别低,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我公司对周欢不胜任工作的情况进行过沟通,也进行过培训,周欢仍不能胜任工作。我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周欢辩称,我方不同意和信蜂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起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8年4月2日。
2.工资标准:入职时薪资待遇为基本工资6650元+绩效工资2850元+月度提成奖金(依据公司及部门的具体奖金体制计算发放),自2019年2月始薪资待遇调整为基本工资7114元+绩效工资3049元+奖金。2020年3月始和信蜂公司单方面调整周欢的工资结构,调整为8000元。
3.加班情况:周欢主张其存在加班的情形,就其主张周欢向本院提交餐券和工作日报明细等。和信蜂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该公司并未安排周欢加班。
4.年假情况:周欢2020年存在1天年假未休。
5.年终奖情况:周欢主张其存在年终奖,就其主张提交电子邮件一份。和信蜂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双方并未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
6.解除情况:2020年5月28日和信蜂公司向周欢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不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和信蜂公司未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向本院举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劳动仲裁情况
周欢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北京市仲裁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1126号裁决书,裁决:一、和信蜂公司支付周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七万三千八百二十元二角;二、和信蜂公司支付周欢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七百三十五元六角三分;三、驳回周欢的其他仲裁请求。周欢与和信蜂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和信蜂公司单方无故降低周欢的薪资待遇,于法无据,应予以补齐。经本院核算,和信蜂公司应支付周欢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314.97元【(7114+3049-8000)×2+(7114+3049-8000)÷21.75×20】。
和信蜂公司以周欢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和信蜂公司就其主张未向本院举证,周欢对此亦不予认可,和信蜂公司的解除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周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结合周欢提交的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工资表及上文裁判的工资差额进行核算,周欢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5124.55元。和信蜂公司应向周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622.75元(15124.55×2.5×2)。
周欢2020年尚存在1天带薪年休假未休,和信蜂公司应支付周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本院核算,周欢主张的金额1036.47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周欢未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向本院充分举证,本院难以采信,其要求和信蜂公司支付加班费一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周欢要求和信蜂公司支付年终奖一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欢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6314.97元;
二、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622.75元;
三、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欢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36.47元;
四、驳回周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欢与北京和信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