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杜某,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本院于X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江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X年3月8日12时,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XXXX车辆行驶至西城区新康街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京XXXX车辆,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车辆3月8日定损,3月16日维修完毕,现原告以被告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诉讼请求:误工费1035元;车辆承包费2070元,拖车费356元,交通费78元,共计35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某误工费一千零三十五元;车辆承包费一千七百一十二元,交通费七十八元,共计二千八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杜某拖车费356元。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江某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