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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王延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延续,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冬,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王延续与被告姜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被告姜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延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后5米宽公共路面的渣土清除,恢复原路况;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前后院邻居,原告居前,被告居后。原告在房后安装了排水管。2017年,被告在原告房后五米宽的公共路面垫上了厚厚的渣土,且将原告安装的雨水管口填埋,致使流水无法排出。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

姜冬辩称,房屋是我的,是我委托我妻子建设的,一切施工都是她在负责,不清楚是否垫有渣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延续、姜冬均系密云区x镇x村村民。王延续的房屋与姜冬的房屋南北相邻,姜冬房屋位于北侧,王延续房屋位于南侧。姜冬在建设房屋过程中,将渣土垫在王延续房屋北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经本院现场勘查确认:原告王延续房屋与被告姜冬房屋南北相邻,王延续房屋居南,姜冬房屋居北,王延续北正房距离姜冬房屋约8.6米;渣土位于王延续北正房后与姜冬房屋之间的空地上,渣土表面高于王延续房屋西侧土地及东侧硬化路面,并将王延续房屋后墙排水管出口掩埋,王延续房屋西侧土地的雨水及房后排水管雨水不能经其房后空地向东排出。经本院向x村委会调查核实确认:姜冬与王延续建房均经过审批,王延续房后的渣土系姜冬所垫,王延续房后有约5米宽的公共通道,地面与东侧地面及西侧土地基本持平,西侧雨水经此往东排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姜冬在建房时将渣土垫在王延续房后用于通行的公共通道上,既妨害了王延续房后正常排水,又妨害了他人正常通行,故原告王延续要求被告姜冬将原告王延续房后5米宽公共路面上的渣土予以清除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王延续北正房房后五米范围内的渣土清除(清除范围及标准:北至王延续北正房以北五米,东至硬化路面,西至王延续房屋西侧土地;清除至与东侧硬化路面及西侧土地地面基本持平)。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姜冬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延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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