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献华与史建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献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建宝,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
上诉人赵献华因与被上诉人史建宝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丽担任审判长,法官卜晓飞、赵胤晨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11日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献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海明,被上诉人史建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货物的买受人及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未予查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