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增与宋山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增,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山林,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张宝增因与被上诉人宋山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宝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