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翊祺等与刘安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兼刘×2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孙×1,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兼刘×2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刘×1,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2,女,2005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2,男,1954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1,男,1956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2,女,1985年8月9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曲贵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菲菲,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孙×1、刘×1、刘×2,上诉人孙×2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