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琛与李玉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琛,男,1989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兰,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厚旺,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
上诉人钱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钱琛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钱厚旺、钱琛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钱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