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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蒋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娜,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海才,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祁晓娜,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蒋娜因与被申请人盛海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盛海才隐瞒重要事实,欺诈行为等基本事实未予认定,判决结果认定的赔偿责任错误,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盛海才赔偿其合理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案对蒋娜赔偿诉求涉及的争议事实、责任认定及承担,均疏于审查,且导致蒋娜另无维权救济途径;对蒋娜提出的对行政决定签收笔迹鉴定申请,涉及责任认定,原案不予采纳失当,以上均有必要提起再审重新审查认证。综上,再审申请人蒋娜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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