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红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炜,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油篓沟乡平定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东庆,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54号14号楼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亿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炜、吴漠尘,被上诉人亿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东庆、楼惠人,原审被告宏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浩、袁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7元,退还上诉人河北鸿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