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韬与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韬,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荣,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韬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7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董韬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董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董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