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娟与巨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娟,女,1963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康健,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8层21A3,21A5。
法定代表人:王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丽,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淑娟因与被上诉人巨邦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青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淑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