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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董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某,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北京慧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7年6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杨某偿还董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初,杨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董某借款150万元。2013年12月8日,董某将15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同日,杨某向董某出具借据一张。2015年4月13日,杨某偿还董某70万元。截止今日,杨某尚欠80万元未还,董某多次向杨某催要该款未果。原告董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3年12月8日的借据和2015年4月13日的补充签名;2、2013年12月8日的借据的复印件;3、现金外观照片;4、银行明细清单;5、通话录音;6、证人。
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董某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提出质疑,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和庭审陈述权利。董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应属有效。董某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150万元的义务,但杨某在偿还70万元后未再还款。现董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董某主张杨某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二人2017年1月3日录音中,杨某认可其在准备向董某还款,故本院支持董某从2017年1月1日起向杨某主张利息损失,但是董某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缺乏依据。因双方并未约定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故本院仅支持董某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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