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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张某与尹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张某,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判令陈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6月期间,陈某向张某借款110000元,并于2016年6月17日为张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陈某一直未还款。现张某诉于本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
张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
陈某辩称:张某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借款,但现在并无还款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6月间,陈某向张某借款110000元,同年6月17日,陈某就该笔借款为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某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陈某在欠条上签字。现张某将陈某诉至本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张某与陈某共同认可2016年5月至6月陈某向张某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向陈某交付了借款,陈某理应按照约定向张某还款。张某与陈某就本案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张某作为贷款人有权要求陈某偿还借款,陈某作为借款人随时负有偿还借款义务。故张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偿还张某借款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陈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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