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广来、被告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1日,被告向我借款12 5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据。期满后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为此诉于法院。
被告邢某辩称,我实际借款是5000元,原告扣了700元的手续费,到手只有4300元。是原告逼着我打的12 500元的条,同意最多返还6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邢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一份有其签名的借条,载明“向王某借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六个月内还清,以现金方式给予本人”等内容。庭审中邢某辩称借条当中的内容,当时是王某逼其书写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被告邢某认可该条是本人书写,从而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与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王某要求邢某返还借款12 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邢某辩称是受王某逼迫打的条,且借到款额为4300元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一万二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由被告邢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