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沙河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漠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81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约定年利息36%,至今未还,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底为41600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约定年利息为36%,被告并两次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底,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到期未还是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归还。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到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