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汉唐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F组团水东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2楼203。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92。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602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信诚百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9层21008。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752。
上诉人贵州汉唐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诚百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还贵州汉唐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