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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王某与王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一,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侠、被告王某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一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11.09元及利息(以50011.0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王某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某与王某一系朋友关系,两人于2011年在同一工作单位认识,双方关系比较好。2017年8月,王某一微信告知王某在做现货黄金业务,收益非常高也很稳定。因王某经济紧张,一直不同意做,之后王某在王某一一再劝说,并承诺保本的情况下,将U盾和网银账号信息交给了王某一,王某一于2017年8月8日直接操作将王某50011.09元款项转走。王某一多次向王某承诺保本,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在王某一承诺到期日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时,王某一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予支付。
王某一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与王某一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自2017年7、8月份开始共同做投资理财。王某一从未向王某借款,诉争款项是王某自行操作的,购买了黄金期货产品,后来因为价格波动,王某出现了亏损,不能因此主张上述款项为王某一向王某的借款,王某从未将上述款项交付王某一,王某依据双方一起买理财产品来主张王某与王某一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主张其与王某一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须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交付两个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一虽然向王某承诺保本,但据此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诉争款项直接转入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中,并未交付给王某一。此外,王某一亦否认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能认定诉争款项为借款。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王某一,要求王某一偿还借款本金50011.09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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