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关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德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某,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华、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阶段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新证据”的形式标准,但不足以证明其与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各自独立。一审法院依据《临时借款协议》、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认定张德华与关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认定为关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申请人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