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绿加力启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四合庄村26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双龙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绿加力启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绿加力启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5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