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女,194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自2019年5月7日起,以4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18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2日收回了原借据,为原告出具了总借据。2019年1月,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1月1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此后,被告归还原告3万元,尚欠468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在电话中认可向原告借款468000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18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2日收回了原借据,为原告出具了总借据。2019年1月,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1月1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此后,被告归还原告3万元,尚欠468000元至今未还。在立案前调解期间,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就给付期限未达成一致。另查,在庭审前电话中,许某承认向彭某借款4680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调解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彭某要求许某还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彭某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某偿还原告彭某借款四十六万八千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起,以四十六万八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六十元,由被告许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