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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郭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郭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拙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铁西路**院**楼**417。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拙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诚瑞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卓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拙诚瑞通公司的债权50万元、冻结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拙诚瑞通公司的债权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郭某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十六万元(卡号×××,实际冻结金额十六万元)。二、冻结卓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北京拙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五十万元,卓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北京拙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清偿。三、冻结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北京拙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三十万元,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向北京拙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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