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马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民委员会副书记。 原告何某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提辖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被告提辖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吴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起诉称:2014年4月,我承接提辖庄村委会的办公用房装修、保洁及村内街道石墩粉刷等施工工程,提辖庄村委会应给付我工程款30万元,经我多次索要未果。现诉于法院,要求提辖庄村委会给付我工程款30万元
提辖庄村委会辩称:何某承建我村施工工程属实,认可何某工程款25.5万元,但我村现在无经济能力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何某承接提辖庄村委会办公用房装修、保洁及村内街道石墩粉刷等施工工程,工程竣工至今,提辖庄村委会因历任领导更换未与何某结算工程款。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辖庄村委会认可何某工程款数额为25.5万元,但双方就工程款给付期限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明细、书面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何某承接提辖庄村委会的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提辖庄村委会理应按约定给付何某工程款。何某所诉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何某工程款二十五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原告何某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三百三十七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千五百六十三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