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王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7号608室。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一,男。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耿某、耿某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某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公司上诉称,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在案《四道口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中关于“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约定内容,以及案涉当事人确认被拆迁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9号院落之事实,一审法院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