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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王#与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某医院护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所列案号为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王霞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依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35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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