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租赁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XX,女,1947年生,汉。
委托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西土城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北里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于被告将房屋租给他人,房屋承租人将诉争房屋改成旅馆,影响了社会治安,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二0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租金由每月五千五百元变更为每月八千五百元。
二、租赁期延长至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三、如果房屋再次由承租人改造为旅馆经营,则被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两个月的租金)。
四、原、被告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既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