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
申请人惠×,女。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梁×,男。
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惠×、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申请人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楼(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号)幢号:×,房号:×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归惠×(身份证号:×××)所有,该房未付贷款由惠×个人继续偿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梁×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惠×、梁×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