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杨某,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密云县新北路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王秀芝名下的位于密云县彩虹园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秀芝名下的位于密云县彩虹园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位于密云县新北路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房产证号:京(20**)密云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保全费四千五百二十元,申请人杨某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