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与被告贲某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某男与被告贲某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某男,男,×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贲某女,女,×岁。现下落不明。
原告秦某男与被告贲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书记员孙**担任记录,于2016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贲某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男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日到天津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被告借做烟叶生意邀原告到外地搞传销,在那里被告每天打牌,输了钱就吵闹,随后被告一个人离开,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及原告家庭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2、与被告离婚;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贲某女未予答辩。
原告秦某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证明原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某县某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张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各1份,以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有两年。
本院的认证意见是,1、2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的分析认定,确认以下事实:
2008年3月,原、被告在北京市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6日到天津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13年,被告就外出打工,从此未再与原告有任何联系、来往,原告找寻未果。双方自2013年初开始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前认识时间短,系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其对实体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秦某男与被告贲某女离婚;
二、驳回原告秦某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