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蔺某女与被告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蔺某女与被告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蔺某女,女,×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男,×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蔺某女与被告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2018年×月×日,原告蔺某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女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某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