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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蔺某女与被告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蔺某女与被告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蔺某女,女,×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男,×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蔺某女与被告杜某男离婚纠纷一案。2018年×月×日,原告蔺某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女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某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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