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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闫某女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闫某女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男,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女,女。

委托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闫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某独任审判,于2016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男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闫某女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男诉称,原告杨某男于2000年与被告闫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女孩杨某男。婚后由于被告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闫某女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男与被告闫某女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女孩杨某男。原、被告婚后由于对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导致吵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家具城XX栋XX单元XX号门面一个,及车牌号为京XX雪佛兰乐驰小轿车一台、位于某区某路X楼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号、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南里XX栋XX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号、车牌号为京XX科鲁兹小轿车一台、杂物间二个、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花园小区XX楼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号。双方各自在外欠有部分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杨某男与闫某女自愿离婚。

  二、女孩杨某男随被告闫某女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

  三、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家具城XX栋XX单元XX号门面一个,及车牌号为京XX雪佛兰乐驰小轿车一台归原告杨某男所有;位于某区某路X楼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号、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南里XX栋XX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XX号、车牌号为京XX科鲁兹小轿车一台、杂物间二个归被告闫某女所有;位于北京市人民南路影剧院后XX楼房产证号为XX号住房一套,原、被告自愿赠予女孩杨某男,并由闫某女负责办理过户手续。闫某女另付1500000元给杨某男。此款限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各自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所有不动产的银行按揭款由取得该产权所有人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男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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