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男与朴某女离婚纠纷一案
林某男与朴某女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林某男,×民族。
被告朴某女,×民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男与被告朴某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莫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男、被告朴某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男诉称:其与被告朴某女于2004年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后被告脾气不好,对子女缺乏关爱,加之爱好打桥牌,经常夜不归宿,且屡劝不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由被告偿还原告婚内借款270000元。
被告朴某女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且有和好可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6日,原告林某男与被告朴某女经人介绍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出生育一子林X。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已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原告虽在庭审过程中诉称与被告朴某女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子女不管不问,且有赌博恶习等,但均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