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小宁与宁某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
宁小宁与宁某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宁小宁,男,×年×月×日出生,×民族,
法定代理人楚某,女,×年×月×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男,×年×月×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原告宁小宁诉被告宁某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月×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楚某、委托代理人彭鹏、被告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宁小宁母亲与父亲2014年×月×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宁小宁随其母亲生活,其父每月支付宁小宁生活费680元(现其父每月支付宁小宁700元整),未支付教育费。时过三年多,宁小宁已经上六年级,为了成长的需要,从2016年4月开始学习过电钢琴、声乐、英语及篮球,所用的教育费开支是其母亲一个人承担着。目前,由于教育费不断增加,物价不断上涨,其母亲一个人难以承担原告的所有开支,现被告从没支付给原告一分钱教育费。宁小宁多次向其父说要教育费,其父拒绝。所以,目前只能诉诸法律,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向被告追加教育费24000元(伍仟元整)。
被告辩称,标准过高,抚养费每月增至2700元高些。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一份,证明月工资收入为5085.00元。
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来判决680元的时候,应包括教育费。
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认为工资证明不实,应调查一下。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略。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庭审和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宁小宁之母同被告宁某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月×日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宁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80.00 元,现因随着原告的学习及物价上涨680.00元已不能满足原告正常需求。
本院认为:1、原告母亲为抚育其子尽心尽力,其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提出增加抚育费于法有据,对此请求予以支持;2、根据原、被告庭审质证,被告月工资为5085.00元,原告请求抚育费每月增至2700.00元过高,明显超出30%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30%支持1525.00元为宜,至小孩18周岁;3、关于原告请求的2014年至2017年×月的教育费24000.00元与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相符,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宁某每月支付原告宁小宁抚育费1525.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