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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IGATION

诉讼事务

原告柴某杰诉被告万某德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柴某杰诉被告万某德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柴某杰,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德,男。

  原告柴某杰诉被告万某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依法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杰及代理人彭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 于1997年6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出生育女孩×××。婚后被告生性精暴,脾气孤怪,在外花天酒地,酗酒大醉,经常三更半夜未归,原告每次劝导,就遭受打骂。2012年×月×日被告回家看女儿时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2016年1月×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2月×日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自判决后,被告依然如故,继续我行我素,丝毫没有表明巩固原婚姻家庭的行为迹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人身和婚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万某德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案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97年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6月×日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出生育女孩×××。2012年×月×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归。2016年1月×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012年2月×日本院以(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没有和好。2016年×月×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经审理,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诉,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杰与被告万某德系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被告长期外出未归。2016年1月×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对婚生女孩×××,从有利于孩子健康生活出发,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其意思表示真实,予以准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为保护婚姻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柴某杰与被告万某德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柴某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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