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许某离婚纠纷案
江某诉许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江某。
被告:许某。
法定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在外嫖娼,感染性病,并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且对原告态度冷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系一时冲动,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女儿取名许某。婚后因被告嫖娼以及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产生矛盾,2018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在庭审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相信只要双方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