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平与被告贺某党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邓某平与被告贺某党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邓某平,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党,男。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平与被告贺某党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平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儿子贺*。原、被告婚后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与被告的父母住一起,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被告从不关心原告,也不给原告生活费,还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6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因家庭暴力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 000元。
被告贺某党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恩爱,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偶尔有点小摩擦,但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想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婚生小孩要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邓某平与被告贺某党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儿子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6年5月*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在被告名下的存款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5000元、60000元、15112.5元、4079.59元、5379.8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4300元。原、被告在证券公司均有股票。另以原告邓某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中国***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平与被告贺某党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贺*由原告邓某平自行抚养。被告贺某党每月探视小孩两次,探视方式为:每个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日和第三个星期的星期日,在该两个星期的星期日早10点前自原告处接走,当日19点钟之前将小孩送回被告处,贺某党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被告名下的存款及被告名下的股票归被告贺某党所有,由被告贺某党补偿原告邓某平130 000元,该款于2017年1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邓某平名下的股票及人寿保险归原告邓某平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