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松与李乙叶离婚纠纷案一审
原告张甲松。
被告李乙叶。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甲松与被告李乙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性格外向,贪图享乐,常以玩牌为借口彻夜不归,与他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分居三年,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再婚,两人婚后关系不错,自己尽心尽力照顾家庭。因原告母亲挑唆,加之原告有婚外情,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婚姻不易,被告愿意给原告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谈婚,于2013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近年来,原告怀疑被告与其前夫及牌友存在不当关系。2014年,原告所在村组被征地拆迁,原告母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由拆迁单位安置某址1、某址2、某址3房屋三套,其中某址1被安置人为原告母亲,某址2、某址3被安置人为原告。此外,原、被告及原告母亲、原告女儿均依法获得了一定的过渡费用。
审理中,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原告离婚是为了将拆迁安置用房占为己有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如原告同意就拆迁安置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才同意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珍惜婚姻生活,遇事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同时,双方均应审视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不当与不足,多为对方着想,努力修护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依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甲松要求与被告李乙叶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