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朱×,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朱×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区看守所,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2001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8年2月20日生有两女杨×1、杨×2,结婚之后感情不错。从2009年8月份至被告被羁押之前,被告出现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且始终没有改正。双方在被告被羁押之前将近两年的时间没有夫妻生活。从2013年6月开始,双方开始协商离婚问题。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区看守所。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袈,再无和好可能。故请依法判令:1、双方离婚;2、杨×1、杨×2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被告杨×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朱×抚养。
经审理查明:朱×与杨×原系同事,二人于2007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并于2008年2月20日育有二女杨×2、杨×1。
另查,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以杨×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现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杨×诉至我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其自行抚养。同时请求分割登记于朱×名下的坐落于昌平区北七家×房屋、登记于朱×名下的车牌号为京×雪铁龙轿车及其他夫妻财产和债务。经询,杨×同意离婚,并同意婚生女由朱×自行抚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行驶证、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房产证、财产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本案中,朱×诉求与杨×离婚,杨×同意离婚,本院对解除婚姻关系一节不持异议。朱×要求自行抚养双方婚生女,杨×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另,杨×现因涉嫌经济犯罪处于被公诉阶段,朱×主张分割的财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而不宜在此阶段进行分割。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与被告杨×离婚;
二、婚生女杨×2、杨×1由原告朱×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杨×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朱×)。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起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