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赵×,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竹松(原告之弟),1987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孙×,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席东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桂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竹松、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席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我与孙×200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孙小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极为薄弱,婚后也未能及时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架,甚至多次动手。刚结婚一个月左右,孙×就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2014年11月18日,双方开始只是争吵,最后,竟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无奈之下,我的父亲和哥哥只得将我从孙×家中接回了我父母的家里。自从生了孩子孙小某后,我和孙×母亲的关系就一直不和,双方时常争吵,甚至发生动手。孙×也经常向着他母亲说话。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小某由被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感情很好,从2006年结婚到现在双方一直没有什么矛盾,我挣的工资都交给赵×。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在夫妻吵架过程中确有摩擦。赵×与我母亲脾气都比较倔,两人关系不太好,但我和赵×之间没有矛盾。
经审理查明:赵×与孙×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孙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婆媳相处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赵×与孙×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婆媳相处时闹矛盾,感情出现裂痕,但鉴于双方已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同时孙×也希望维持婚姻,本院尊重其意愿,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赵×主张孙×存在家庭暴力,但未就此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故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不支持赵×的离婚请求。此外,本院尚需指出,轻言离婚并非回避矛盾的便宜之途,更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家庭成员之间相处问题出现分歧时,双方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应在反省自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并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寻求正确的方式予以解决。希望双方能珍惜现有的婚姻关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尊老爱幼,上奉父母,下育稚子,共建和睦、温馨的家庭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