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某,女,193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赞,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赞与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每月1号向其支付赡养费4000元;2.诉讼费由刘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刘某系王某之女,王某爱人已于2016年去世。王某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左肾摘除,目前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保姆照顾,每月保姆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共计需要7000元左右,但其退休金无法维持王某正常生活,为维护王某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辩称,我是街道退休人员,现在没有工作,收入比较少,没有能力支付每月4000元的赡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某与刘某1系原配夫妻,双方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刘某,小女儿刘某2。刘某2于2013年9月3日去世,刘某1于2016年12月7日去世。庭审中,王某表示其现身患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心房颤动等多种疾病,左肾摘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保姆照顾,其每月退休金4200元,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支出。刘某表示其每月退休金3700元,现没有能力负担每月4000元的赡养费,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王某要求刘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确定刘某应给付的赡养费数额时,本院酌情认定5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自二○一九年一月起,每月一日支付王某赡养费五百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