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某某通讯(北京)有限公司,注所地略。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略。
被告人安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民族,博士研究生,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同年x月xx日被逮捕,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x年x月xx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某某通讯(北京)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及辩护人仁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先后建议,本案各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经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辩护人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原系某某通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执行总裁,主管某某公司所有的技术项目。期间,被告人安某还同某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非竞争、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等。
x年x月xx日,被告人安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备份了某科技产品芯片设计的全部数据库文件。x年x月xx日,被告人安某辞去某某公司职务,与他人合作成立了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安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被告人安某将之前擅自备份的芯片数据库文件复制到某某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将目录位置告诉相关技术人员,要求相关人员在设计时参考使用。某某电子将设计后的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经鉴定,某某电子X芯片与某某公司X芯片存在实质性相似。某某电子销售X芯片获利人民币XXXXXXX.XX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无异议。
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提出:
一、本案认定安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证据为三份鉴定报告,但鉴定报告均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缺乏科学性,不应被采信。1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鉴定顺序有误,导致比对鉴定缺乏查新鉴定的基础,而损失鉴定结论又建立在错误的比对鉴定基础之上,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且鉴定结论存在诸多错误和不当之处,不应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技术内容略)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安某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安某没有侵犯被害人商业秘密的恶意,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上,请求法院对安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与指控事实基本相同,略)
综上,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经过长期研发成功的X芯片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属于某某公司的专有技术,该技术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且某某公司对该技术信息制定保密规定,与相关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予以保密,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确认某某公司X芯片属于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安某直接参与了X芯片的研发,在离开某某公司后,向某某电子披露了其之前擅自备份的X芯片数据库。某某电子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后,生产侵权产品的数量造成某某公司的经营损失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被告人安某是某某电子的法定代表人,某某电子所获非法利益均归入某某电子,故被告单位某某电子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安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但其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电子使用该技术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个人也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对被害单位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安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安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罚金人民币XXXX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