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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魏某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民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于×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护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于×年1月至同年310日期间,以帮助章某女(女,×岁,河南省人)在某超市找管理岗位工作为由,先后在北京市某区某超市门口,骗取其人民币共计5000元。被告人魏某后被查获,其亲属已退赔章某女人民币50
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女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收条、工作说明、司法所证明、到案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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