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岁(×年×月×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年×月×日被北京市某公安局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李某潜入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厂宿舍(#幢#号),趁受害人熟睡,将受害人放在枕头下的腰包盗走,后被查获。腰包内有人民币2200.00元,腰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所盗钱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起赃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