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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汤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曾用名:汤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民族,本科文化,原系北京市某公司采购人员,住×××。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职务侵占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日及×年×月×日,被告人汤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公司采购人员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予以变卖,经鉴定,被变卖的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北京市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退赔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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