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委托仁杰律师)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被告人荣某,(略),现羁押于*看守所。
公诉人指控: 2017年7月份,被告人荣某伙同#、##(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以董××开办的工厂占用了耕地为由,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向城管投诉、造成经营停止等方式相威胁,分两次向被害人董××索要现金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证人××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现金1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荣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