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抢劫罪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月*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赵某尾随受害人##进入朝阳区某路某家园某楼某单元楼道,对##实施抢劫,当场抢走现金四百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匕首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为生活所迫,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后即已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在公安机关传讯后立即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渴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而被告人赵某一贯表现良好,刚满十八周岁,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赵某尾随受害人##进入朝阳区某路某家园某楼某单元楼道,在二楼至三楼的平台处,持匕首对##实施抢劫,当场抢走现金四百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略)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赵某悔罪表现明显,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