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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戴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公诉机关北京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信息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年*月*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执行逮捕;*月*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月*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驾驶某牌吊车在某县某工地作业时,因天黑没注意路面情况,将工友张良轧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车辆碾压致头部重度外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补偿协议及收条、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积极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协商,并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告人戴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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