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涉嫌诈骗罪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公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信息略)。现押于*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耿某为满足自己物质需求,采取虚构事实(可办理参军手续、可办理取保候审、减刑、可疏通关系上正规一本等)、编造虚假理由的手段,骗得邻居、朋友及其介绍的人员共计现金人民币15005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一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耿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分别退还给各被害人。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述罚金及犯罪所得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或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