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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杜某涉嫌挪用公款罪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被告人杜某(信息略),某财政局干部。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系*区财政局干部,在某期间担任*区财政局某科科长。杜某在任期间,依据工作职责,在拨付某项财政资金时,以预留保证金为由扣留了其中的87000元,并于当日将该款存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与他人合营矿业。*年*月,*区财政局接到受害人举报,发现了该起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从事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杜某所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且于本案案发前全部归还,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从侦查至审判环节一直坦诚悔罪,故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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