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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DEFENSE

刑辩事务

安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简摘自法院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就姓名、日期等信息予以保密)

被告人安某(信息略)。现羁押在北京市*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于某年3月至次年6月间,向家人、同事、亲戚朋友等不特定多人推荐某投资公司的理财项目(该公司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并承诺理财项目保本保息、高额返利等。在安某的推荐下,共向21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6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已退赔投资人部分经济损失,应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客观,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安某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名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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